最近在读吴思先生的《血酬定律》,其中讲到了一个来自曹锦清先生《黄河边的中国》中的废渠故事,着实能从中咂摸出很多味道来。许多事情办不成,不是因为愚昧和目光短浅,恰恰是所有人都有自己的明智。

吴思《血酬定律》图书封面
吴思《血酬定律》
曹锦清《黄河边的中国》图书封面
曹锦清《黄河边的中国》

事情是这样的:河南省兰考县有两个相邻的村,大村叫董园村,小村叫小靳庄。两村共有一条引水渠。董园村一直尽力维护这条水渠,灌溉得当的小麦亩产七八百斤;而这条水渠在小靳庄却废弃了,完全靠天吃饭的小麦亩产只有五百斤。

作者询问了村民。小靳庄村民表示,董园村不让他们用水,村干部也不管,也无人出头,于是这事就没人管了。作者表示不解:灌溉后每亩地能多收 200 斤小麦,小靳庄村有上千亩地,每户每年拿出 50 斤小麦来,就是 5 万斤小麦。把这 5 万斤小麦交给董园村,换取继续供水,这不是双赢吗?为什么办不成呢?

这条水渠是 1988 年由时任董园村村主任主持修建的。他有几个亲戚在兰考县各部门任职,“我们在县乡政府,在财税司法工商部门都有人”,争取到了县水利局投资 30 万元;并且他本人在邻村往返数百次,打通各种公私关系,争取到了邻村同意占用土地,才促成了这条水渠的落成。从董园村的角度看,这是字面意义上的“此路是我开,此树是我栽”,凭什么给小靳庄免费用?

那为什么小靳庄村不去争取呢?

从普通农户的角度看,平均每家三亩地,每亩地灌溉后可以增收 200 斤小麦,三亩约合 600 元。你愿意为这每年 600 元付出多少代价呢?这个代价需要几年回本才划算呢?假如五年回本,一次性付出 3000 元便是极限,但 3000 元肯定远远不够劝说整个董园村同意。于是,从单个小靳庄村农户的角度来看,躺平就是最理智的选择。

单人不行,村主任可否组织整个小靳庄村来和董园村达成协议?假设每户可以增收 600 元,我组织 300 户家庭每户出 200 元,每年给董园村 6 万元来买水,可以吗?理论上是可行的,但谁来保证这个协议可以强制执行?

从内部看,谁来保证每户 200 元真的能收得上来?我如果不交钱,我给公家造成了 200 元的损失,我是 1/300,于是我的损失是六毛多钱;但是我仍然拿水来浇自家的地,能多收 600 元的麦子,这是近千倍的回报。一定会有意志不坚定、道德底线灵活的农户不出钱。一户不出,就会有第二户、第三户,最后没几年这事就黄了。类似的事情,我们在收不齐取暖费、物业费的小区里见得太多了。而从外部看,你又如何避免董园村村民扒开河渠,把给小靳庄的水拿去浇自家的地?算算账就知道,同样是损失归公家、收益归自己,这也一定会有人这么做,最后没几年事情也黄了。一个根本得不到强制执行、注定会黄掉的事情,小靳庄村主任躺平也是完全理智的选择。

负责强制的,可以是乡政府或者法院、派出所。那我们再从上级的角度看看这件事。你愿意为了小靳庄村村民不肯交 200 元集资费,或者董园村偷用了应该给小靳庄的水,花一天的时间去村里调解处理吗?这么做对你有什么好处?村里农民因为各种破事撕扯的事情多了去了,你都要管吗?这对你追求进步有什么好处?你觉得有这时间还不如多陪领导打打麻将,于是表示知道了,警力紧张,这事暂时管不了;同时告诫两村村主任,这事情私下里解决了就好,别闹大,别给上面惹事。

到此,彻底无解。每个人都做出了最理智、最符合自己利益的选择。小靳庄村继续靠天吃饭,每亩地比董园村少收 200 斤麦子,明明可以增收的 20 万斤麦子,就是收不到。

理解了现状,我们不妨做一个思想实验:这事要怎样才能办成呢?小靳庄的地怎样才能浇上水,怎样才能多收 20 万斤小麦呢?

也许,小靳庄村也有硬关系。村主任的妹妹长得漂亮,嫁给了副县长的儿子;某村民聪明伶俐、会来事,给地委书记当司机,最后成了开封市市长的秘书。董园村见势不妙,很快同意放水,甚至小靳庄村连每户 200 元都懒得交了,董园村也不敢说什么。可这看起来着实有点仗势欺人,不太对劲。

也许,小靳庄村出了个能人。他在小靳庄每户收 500 元,每年收 15 万元;他自己拿 3 万元,给董园村 6 万元,给派出所孝敬 6 万元。于是派出所民警愿意出面,收拾不交钱的小靳庄村村民以及偷用水的董园村村民。小靳庄村村民每年花 500 元,换来增收小麦 600 元,勉强多赚了 100 元,也不算亏。可这事又看起来有点像村匪村霸、官商勾结的戏码,还是不对。

那么,如果靠村民的自组织呢?假如村主任完全由村民自己选举产生,就可能有一个能人出面,表示自己愿意组织这一切,得到大多数村民的认可。然后村民自己筹款,去董园村买水;村民还组织了自己的联防队和民兵,负责保证没交钱的村民不能引水灌溉,并且组织起来,去阻止董园村偷用给小靳庄的水。这样看起来是有希望的。但是,如果你是县委书记,你会愿意看到这样一个有自我组织能力和自我秩序、你完全管不了的村庄出现吗?

最后,也许这一切都可以交给自发的商业秩序。董园村有了这条水渠,每亩地每年多赚 200 元,长此以往,董园村越来越富,最后把小靳庄的地全买来。小靳庄的地成了董园的地,也就能浇到水了。抑或,某个商人觉得这里面有商机,直接筹钱买下整条水渠,然后向小靳庄收钱卖水。此商人确信,自己的商业利益可以通过商会、法院得到保护。

我们甚至可以把这个思想实验继续升华下去。假如有两个国家,A 国的小靳庄就如本文前半段一样浇不到水,B 国则可以,那么 B 国就比 A 国每年多出 20 万斤麦子。符合第一性原理的进步,在 A 国无法实现,在 B 国却可以。长此以往,A 国会不会积贫积弱,被 B 国远远甩开?